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每逢全国“土地日”,我国政府都会围绕基本国策确定一个宣传主题,在全国广泛宣传。今年6月25日是第19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
我国耕地资源国情
我国耕地资源的特点是“三少”:一是人均耕地少。我国现有耕地18.26亿亩,人均耕地1.39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我国耕地面积列世界第二位,但人均耕地排在世界第67位。有一些省(区、市)的人均耕地已经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的警戒线;二是优质耕地少。全国中低产田与高产田的比例约为7︰3。近年来,遭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近9000万亩;还有不少耕地受到盐碱化、沙化和荒漠化的损毁。建设也占用了一部分优质耕地。三是后备耕地资源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约为2亿亩,但水、土、光、热条件比较好的只占其中的40%,能开垦成耕地的只有约8000万亩。
我国的耕地资源形势
据《2008年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我国耕地总面积18.26亿亩,净减少29万亩。其中,全国建设占用砂地287.4万亩,灾毁耕地37.2万亩,生态退耕11.4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37.4万亩,以上四项共减少耕地373.4万亩。同期,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44.4万亩。目前,土地开发利用粗放浪费问题严重。随着人口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继续占用耕地的情况不可避免。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我国的耕地保护国策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
保增长保红线行动
保增长就是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红线就是保18亿亩耕地红线。“双保行动”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有三个方面。一是保障用地,确保落实扩内需保增长调控政策。准确掌握扩大内需项目用地数量、结构、分布、时序和利用情况,摸清用地需求底数;二是密切跟踪,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政策和措施;三是严防反弹,依法维护土地管理良好秩序。
科学发展观与土地资源管理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十分丰富,与土地管理密切相关。从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上看,土地利用粗放,浪费非常严重。因此,我们不能走依靠资源高消耗来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道路,必须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一方面要增强发展的协调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另一方面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根本转变。
为什么要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非常明确地提出,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对国家、对历史、对全国人民的高度负责。温家宝总理指出:“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18亿亩耕地红线的主要依据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一方面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另一方面还要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18亿亩耕地保护目标的提出和确定,是有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的。首先,保住18亿亩耕地的决策,是在深入调查、科学分析和周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其次,只要采取的措施得当、正确,守住18亿亩红线是完全可能的。当前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因素有四个:一是退耕还林;二是非农建设占用;三是灾害损毁;四是农业结构调整。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到2005年,全国退耕还林减少耕地1.3亿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66.80%,而同期非农建设占用2740万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17.78%。国务院已经决定,今后退耕还林主要是巩固成果,不再扩大规模。此外,未来整治补充耕地的潜力有2.7亿亩,只要措施得力,完全可以做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上述两个方面措施落实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完全可能的。
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土地整治
当前,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恰逢其时。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工业反哺农业,要落实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决策部署、扩大内需、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农村土地整治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和平台。目前,大量的惠农资金都在支持农村建设发展,要整合资金,提高土地整治效率。相信,只要坚持不懈抓下去,我国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定会有大的改观。
新农村建设要合理用地
农民朋友对新农村建设寄予很大希望,乡镇政府也有较高的积极性,但是千万不能大拆大建,更不能一哄而起。新农村建设一定要量力而行,合理用地,按规划用地。为此,国土资源部提出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项措施: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切实征收和用好土地收益;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民生之本。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长期稳定。要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耕地的意识,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10项重大改革
2008年10月12日,党的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二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三是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四是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五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六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七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八是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九是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十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如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控制农用地为建设用地的规模。建立健全用地定额标准,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开展农村土地整理,调整居民点布局,控制农村居民点占地,推进废弃土地复垦。控制城市大广场建设,发展节能省地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与地能分别抵押吗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单独抵押还是分别抵押,只要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设立应为有效。只要在实现抵押时,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就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体化原则不相悖。
在校大学生能否申请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业人口户籍,参加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的人。而在校大学生已不属于这个范围内,所以不能在农村申请宅基地。
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定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认为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怎么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违法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破坏耕地;3、非法占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7、拒不交还土地;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5、行政处分。6、承担刑事责任。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执法监察 严格落实问责制
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实行问责制,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是一部专门规范领导干部土地管理行为的规章,是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重要依据。15号令核心是土地违法违规问责制,问责的对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15号令的实施,标志着土地执法已经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承担监管责任,转变为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共同责任。
土地资源执法手段不断创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是利用以卫星遥感为主的现代技术手段,发现、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分析并探究违法成因,以完善规范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
工作任务包括:
---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
---调查统计卫星遥感监测时段监测区域内的违法用地情况。
---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督促整改。
---分析违法用地的成因和深层次综合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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