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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点禁止燃放?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以下地点禁止燃放: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实施安全保护区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 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地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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